黑旅发〔2018〕28号
各相关市(地)旅游委(局):
按照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<2017年度市(地)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>的通知》(黑办发〔2017〕41号)和省考评办《关于做好2017年度市(地)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年终考评工作的通知》(黑考办发〔2018〕1号)要求,现就对哈尔滨等9个市(地)2017年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相关市(地)旅游委(局)要严肃认真对待此次考评工作,仔细研究《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考评实施细则》(附件1),按其中所列8项考评内容,撰写2017年度责任指标考评自评报告,填写《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打分项目考评评分表》(附件2)、《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加分项目考评评分表》(附件3)和《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扣分项目考评评分表》(附件4)。自评报告内容及相关数据要实事求是、有依有据,不得谎报瞒报、弄虚作假。
二、请各相关市(地)旅游委(局)务于2月9日(星期五)前将自评报告报至省旅游委(以党组文件一式二份)。
联系人:李云涛、李博
联系电话(传真):0451-58680026、58680027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考评实施细则
2.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打分项目考评评分表
3.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加分项目考评评分表
4.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扣分项目考评评分表
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
2018年1月26日
附件1
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考评实施细则
按照《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〈2017年度市(地)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办法〉的通知》(黑办发〔2017〕41号)有关要求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考评范围
哈尔滨、齐齐哈尔、牡丹江、大庆、鸡西、伊春、鹤岗、黑河、大兴安岭等9个市(地)。
二、考评内容
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。包括8项内容:
(一)旅游收入增长率(旅游总收入增长率);
(二)旅游接待人数增长率;
(三)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资;
(四)市(地)旅游收入对全省旅游收入的贡献;
(五)景区等级晋升;
(六)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;
(七)旅游安全;
(八)重大游客投诉。
三、分值设定
考评采取百分制,再根据考评办法中规定的分数折算。
四、评分方法
(一)评分项目
1.旅游收入增长率(旅游总收入增长率)。基础分值为指标分值的60%。
2.旅游接待人数增长率。基础分值为指标分值的40%。
上述考评指标均以全省增长率水平为标准,达到即得全部基础分值。基础分值基础上,每高于全省水平1个百分点加基础分值的2%,每低于全省水平1个百分点减基础分值的2%。
(二)加分项目
1.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资。辖区内每增1家新引进并落地、投资完成超过百亿元旅游项目的投资集团,加指标分值的20%。
2.市(地)旅游收入对全省旅游收入的贡献。市(地)旅游收入增长每拉动全省旅游收入增长1个百分点,加指标分值的2%。
3.景区等级晋升
(1)辖区内每新评1家4A级旅游景区或4S级旅游滑雪场,加指标分值的5%;每新评1家5A级旅游景区或5S级旅游滑雪场,加指标分值的10%;加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
(2)辖区内每新评1家省级旅游度假区,加指标分值的5%;每新评1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,加指标分值的10%;加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
旅游景区(滑雪场)与旅游度假区存在重叠交叉的,不重复加分。
4.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。辖区内每成功创建1家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,加指标分值的10%。
(三)扣分项目
1.旅游安全。辖区内涉旅部门或旅游企业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,其每发生1件次,扣指标分值的10%,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20%。按国家有关规定,较大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,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,或者10人以上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2.重大游客投诉
(1)因所辖区域内涉旅部门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,发生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,未及时妥善解决纠纷,导致游客投诉、滞留、引发群体性投诉事件(50人以上)等情形,或涉及数额较大的投诉案件,其每发生1件次,扣指标分值的5%,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
(2)因所辖区域内涉旅部门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,发生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,被媒体关注曝光导致舆情扩大,引起社会关注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投诉案件,其每发生1件次,扣指标分值的5%,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
投诉事件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,不重复扣分。
五、组织实施
在市(地)和省直党政机关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,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的考评工作由省旅游发展委组织实施。
附件2
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打分项目考评评分表
市(地):
指标分值:
序号 |
打分项目 |
基础分值 |
加(减)分标准 |
本地数 |
全省数 |
加(减)分 |
得分 |
1 |
旅游收入增长率 (旅游总收入增长率%) |
指标分值60% |
指标分值60%×2% |
||||
2 |
旅游接待人数增长率 |
指标分值40% |
指标分值40%×2% |
附件3
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加分项目考评评分表
市(地):
指标分值:
序号 |
加分项目 |
考评内容及标准 |
家(件) |
加分 |
1 |
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资 |
辖区内每新增1家新引进并落地、投资完成超过百亿元旅游项目的投资集团,加指标分值的20%。 |
||
2 |
市地旅游收入对全省旅游收入的贡献 |
市地旅游收入增长每拉动全省旅游收入增长1个百分点,加指标分值的2%。 |
||
3 |
景区等级晋升 |
辖区内每新评1家4A旅游景区或4S级旅游滑雪场,加指标分值的5%;每新评1家5A旅游景区或5S级旅游滑雪场,加指标分值的10%;加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 |
||
辖区内每新评1家省级旅游度假区,加指标分值的5%;每新评1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,加指标分值的10%;加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 |
||||
4 |
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|
辖区内每成功创建1家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,加指标分值的10%。 |
注:旅游景区(滑雪场)与旅游度假区存在重叠交叉的,不重复加分。
附件4
特色旅游收入增长率扣分项目考评评分表
市(地):
指标分值:
序号 |
扣分项目 |
考评内容及标准 |
件(次) |
扣分 |
1 |
旅游安全 |
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的(界定见《旅游安全管理办法》),其每发生1件次,扣指标分值的10%,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20%。 |
||
2 |
重大游客投诉 |
因所辖区域内涉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,发生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,未及时妥善解决纠纷,导致游客投诉、滞留、引发群体性投诉事件等情形,或涉及数额较大的投诉案件,其每发生1件次,扣指标分值的5%,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 |
||
因所辖区域内涉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责任,发生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,被媒体关注曝光导致舆情扩大,引起社会关注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投诉案件,其每发生1件次,扣指标分值的5%,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的10%。 |
注:投诉事件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,不重复扣分。